沈建華
要實現充分的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既要在制訂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政策過程中廣泛征求社會各方的意見,也要針對社會關註的食品安全事件和相關問題及時發佈權威、準確的信息。風險交流是一個雙向甚至多向的全方位過程。通過風險交流一方面盡早發現潛在的健康風險,並可使社會各方通過充分的交流建立起足夠的信任
近日,廣州市食藥監局在其官方網站公佈數據,在一季度抽檢的18批次米及米制品產品中,有8批次產品鎘超標,但是,並未在第一時間公佈不合格產品的品牌、生產單位及銷售單位名單。此舉引發公眾不滿,被指為是"躲貓貓"和"擠牙膏"(之後,廣州有關部門公佈瞭鎘超標米品牌,並承認此前不公佈廠商的做法的確欠妥)。
這些指摘都不為過,遺憾的是沒能觸到問題的本質。本質問題是,有關方面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時,在食安管理的一個關鍵環節即食品安全的風險交流方面,存在缺位或嚴重的不到位。近年來,一些學者一再指出:"食品安全風險交流不力,是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中的一大短板。"遠且不說,去年6月上海市食品安全宣傳周啟動式上的主題演講,就是以"食品安全管理框架中的風險交流問題"為題的。非常不幸的是,我們又一次"絆"在這塊"短板"上。
不僅是一個對外公佈信息的過程
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的定義可以有各種表述方式。根據世衛組織和國際糧農組織下屬的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定義是:"就風險、風險相關因素在風險評估人員、風險管理者、消費者和其他感興趣各方之間對信息和看法的互動式交流。"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一起構成瞭當代食品安全保障體系的三個核心環節。
&中文不卡一區二區三區nbsp; 其中,"風險評估"應該是由學界人士獨立完成。事件發生後,學界人士根據事件本身進行評估,確定其性質,對消費者健康是否有影響,影響多大等。"風險管理"是政府行為,包括立法、規章、政府決策以及采取的幹預措施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政府確定必要的風險管理手段,風險管理必須充分考慮國情。因此,對同一事件,多數國傢風險評估結果相似,但風險管理手段卻差別很大。"風險交流"則貫徹整個過程的始終,涉及所有各相關方,包括風險評估者、風險管理者、消費者(最大的利益相關者)、媒體,以及生產產業鏈上的所有成員(原料提供者、生產商、批發商、零售商以及物流系統)在內。
"風險交流"過程有兩個要素不可忽略:第一,是互動,不是單向交流。第二,不僅是信息的交流,還包括觀點、看法的交流。要實現充分的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既要在制訂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政策過程中廣泛征求社會各方的意見,也要針對社會關註的食品安全事件和相關問題及時發佈權威、準確的信息。風險交流是一個雙向甚至多向的全方位過程。風險管理者往往會把風險交流看作一個對外公佈信息的過程,但是獲得信息的交流也同等重要。通過風險交流,決策者可以獲取關鍵信息,這樣的過程有助於形成正確的決策依據,作出更合理、更有效的決策,能更充分地表達各利益相關方的關註。通過風險交流一方面盡早發現潛在的健康風險,並可使社會各方通過充分的交流建立起足夠的信任。
食品不安全信息何以不易被監管者獲得
回顧至今為止鎘米事件的發生和發展過程,可以看出風險交流的理念實際上並沒有在某些管理人員腦子中生根,否則的話,很多事情是可以避免的,或者說結果可能完全是另一個樣子。
這個案例充分表現瞭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監管部門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由於我國缺乏高效的信息披露機制,未建立起完整的食品企業產品安全信息報告制度,企業的食品不安全信息不易下載黃色電影 被監管者獲得。比如,廣東相鄰一些省區內某些條狀和斑狀土壤重金屬污染區域的存在由來已久;水稻等作物比較容易在其籽粒的某些部位(非常不幸同時宅男絲襪控也是可食用部位)富集鎘和砷等有害元素,也是一個發現已久、得到充分肯定的科學事實。如果相關監管人員可以比較早地通過風險交流途徑獲取上述信息就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行政管理資源,構建起更有效的監管框架,效果也就會好一點,至少不至於像目前這麼被動。另外,當地其他一些監管部門早就瞭解到長期以來傳統小吃腸粉業者傾向用一些特定地區的米和陳米做原料,如果風險交流過程曾在部門之間有效實施,廣州地區的相關監管機構就可以較早地鎖定這個"高風險"位點,社會效果也就更為明顯。
"公關"的手法不能取代真正的交流
風險交流本身有三個"不等於"或"不完全等於",即風險交流≠公關工作;告訴公眾某種食品是安全的≠可以就此使他們放下心來;風險交流≠公眾教育。廣州有關方面在事件早期的種種做法可以看出,他們其實沒有通過風險交流和公眾、媒體以及其他相關方進行交流的意願(也許他們暫時也還不具備實施的能力)。他們是以"公關"的手法(結果做得也比較笨拙)取代瞭真正的交流,於是就下出瞭"躲貓貓"和"擠牙膏"這樣的軟著。
這次的系統"出漏"於"短板"的事雖然發生在廣州,出在鎘米事件中,但風險交流的"短板"絕非僅僅隻存在廣州一地,是一個從北到南,從上至下廣泛存在的問題。中國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框架對於風險交流並沒有覆蓋,遍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與之配套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25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的全部文本,都沒有見到"風險交流"四個字,講的隻是信息發佈,隻講政府來發佈信息,而不是一個雙向的和多向的,因而不是一個完整的交流過程。
食品安全管理框架中風險交流這塊"短板"如果不及時補齊,下次還會不斷"出漏"的,說實在的,讓人非常擔心。
(作者為上海市十一屆政協常委、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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